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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 公司结算有刑事风险吗
2021年7月15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瑞安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

  大家或许都对公司法的知识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呢接下来将由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1、是保全有范围限制,只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是保全措施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在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是对特殊的财产有特殊的保全规定,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而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又如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能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协助义务,主要指对债务公司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采取保全时,其他单位应协助限制债务公司支取,不得随意清偿。

  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对策三: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

  四: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应承担的债务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而是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相关知识。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公司结算有刑事风险吗

  公司结算涉及凭发票结算,而公司结算的刑事风险也主要集中在发票,发票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刑事风险,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接下来由编辑在这里整理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刑点低、判刑重。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对于真实交易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开具这种发票抵扣税款就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帮别人开发票这种忙不能随便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属于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的则有所增多。

  虚开发票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样,也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还是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

  我国刑法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公司结算有刑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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