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清偿举证
文章列表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责任是怎么样的 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6月30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瑞安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责任是怎么样的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个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承担。但是有些夫妻为因为由谁偿还债务发生争执,认为谁借的债务就该由谁偿还。夫妻因为债务问题打官司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是怎么样的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


  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2、认为是单方债务的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


  3、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偿还的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三、离婚后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6、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是怎么样的内容,如果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就应像分配共同财产一样,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您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面有法律疑问,不妨上咨询在线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予您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一对债权债务关系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与此同时双方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关系。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或违反法律条例,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为大家收集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继续阅读。



  一、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总一方会出现怠于行使自己相关权力的现象,而法律并不会保护那些无限期拖延的债权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一些相关规定,可供大家参考借鉴。另外,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其他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查询,我们有在线律师为您解答!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责任是怎么样的,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宋——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400668616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