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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债务人的概念?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2021年7月15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瑞安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连带债务人的概念?

连带债务人通俗的说,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个人都需要对一份债务承担偿还的,占取其中相应的份额。这样的一种关系称之为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下面就带大家看一看更具体的什么是连带债务人的概念吧!

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保证担保的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部分保证担保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原则上是连带,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因而其法律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

从上面关于“什么是连带债务人”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搞清楚这个问题的具体概念,就要先区分连带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区别。而债务人属于债务的主体,是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而保证人只起到一个担保作用,实质上是要根据进一步的的。

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在我们对一般债务利息这个名词解释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其中的债务一词做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一个名词,就是债务,那么什么是债务呢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是与债权相对的称呼,它主要是指在一个有关于“债”的法律关系中,其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债权人,他们之间由于债而构成了一对债务关系。打个比方说,在一个买卖合同之中,合同的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那么我们说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而其中我们所谓的债务的履行,也就是这个债权的实现了,债务和债权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债的内容。根据我国相关债务的一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制度,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具有不同性质的种类。

那么下面我们再来具体看一下,到底什么是一般债务利息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把以个人名义去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把它归为个人债务的范畴里,而所谓的个人债务通常都是借助于书写借条收条的这种形式来表现的,但是我们说,其中只有符合了规范的规定格式的借条或者是欠条,才可以把它看作是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在我国的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多借款是有利息偿还的,但有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对于这个债务借贷规定的最高利息到底是多少,我们说法院对一般债务利息是支持的,但是对于超出最高限定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那么到底对于这个利息而言,法院是不支持全部利息,还是超出部分呢一般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了解一下所谓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所谓的一般债务利息中,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法院对一般的债务利息会予以支持。而对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标准,我过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的情况下,法院是对此予以支持的;而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的这一部分内,其中的债务人乙方如果是自愿给付的,那么我国法院是对此予以保护的;但是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这一部分利率而言,我国法院是不对此予以支持的,如果是其中的债务人已经付过了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明白的,我们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对于其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方还款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利息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说所述的欠款是借款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要求利息,如果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这种情况下,在约定的借款期限之内,债务人是可以不去对债权人支付其中的借款利息的;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约定还款日期的这种情况下,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自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的利息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知识了,希望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什么是连带债务人的概念?一般债务利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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