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律师律师,瑞安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因为案件的性质较公诉案件轻,因此在处理程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知识延伸:
自诉案件的分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查看全文
刑事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查看全文
但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就总体而言,由于对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抗诉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偏低,由此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二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掌握抗诉标准不严格,存在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一些地区存在加大抗诉力度与提高抗诉质量顾此失彼的问题。有的地区抗诉数量明显增加,但抗诉质量下降,有的地区抗诉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数量明显减少。四是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有的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开展较好,在抗诉案件数上升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采纳意见率;而有的地方抗诉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抗诉效果较差;另有一些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抗诉数和采纳意见率升降幅度较大。五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几年提出抗诉的数量呈下降趋势,去年以来抗诉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与同期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案件抗诉的质量相比仍有较大距离。这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仍有较大的空间,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践中,还存在着因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难度大而不敢抗和因为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只满足于作有罪判决或只对重要事实未认定、判无罪的情况才抗诉的不正确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在下一步刑事抗诉工作中,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
目前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一高一低;,即抗诉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案件数量却一直在低位徘徊。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审查把关越来越严,公诉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无力办理更多的抗诉案件等,都是影响抗诉案件数量的因素。但从实践情况看,对抗诉工作不重视、认识存在偏差、措施不力,仍是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把审查起诉当做硬任务而把审判监督当做软任务,没有把审判监督工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二是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担心抗诉多会影响检法两家的工作关系;三是怕提出抗诉后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法院不改判,影响自己的工作成绩,工作中畏首畏尾,自我束缚手脚。这些对抗诉工作的严重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加以澄清和解决,势必会导致刑事抗诉数量继续下滑,扭转刑事抗诉工作不力局面的目标就无以实现。
应当明确,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本条件就是认为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抗诉不力,或者说如果认为或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没有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来讲,就是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严重失职。面对当前刑事司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抗诉有力的重要表现就是要有一定的抗诉案件数量。同时也要明确,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于抗诉工作力度,只有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同步提高,抗诉工作力度才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确立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继续提高或稳中有升的同时,力促抗诉案件数量的提升,实现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水平的整体提高,以有效发挥刑事抗诉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围绕这个目标,当前应着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导致刑事抗诉工作不力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公诉工作中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强调坚持这一原则对解决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当前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维护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要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二者的综合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
来源: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Tags: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