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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能力是什么意思?
2022年1月5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劳动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方式首先要对国际贸易合同进行分类,一般将其分为国际贸易进口合同和国际贸易出口合同,两种合同在相关合同履行方面有不同的履行方式,针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在下文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出口贸易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

二、进口贸易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

三、特别强调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提高单证质量,对保证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信用证付款条件睛,实行的是单据和货款对流的原则,单证不相符,单单不一致,银行和进口商就可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因此,缮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

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列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为了做好一述四个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的工作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防止出现脱节现象,我们必须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

所谓“四排”就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进行分类热电厂队,排出四种类型:一是有证有货;二是有证无货,三是无证有货;四是无证无货,通过四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所谓“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船源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防止出现有货无船有船无货拖延装运或制单结荡赶不上在信、用证有效内进行等脱节现象,

做好上述“四排”“三平衡”的工作,使货证船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

所以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常出现的交易方式,通过合同进一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加深双方之间的了解,减少矛盾,促进交易都有很大的意义。经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对于保险、单据和运输都有规定,另外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所以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在合同中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需要针对不同合同进行不同方式的履行,

合同履行能力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履行能力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二、如何确定是否丧失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的危险。

公民都是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约定,在约定后也是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具体行为,如果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做出违约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申请索要赔偿,如果一方没有合同履行的能力后,或者发生了重大的事故后,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请合同无效。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能力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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