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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吗 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
2022年2月19日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童律师律师,南京劳动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朋友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吗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那么女朋友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案件简介:


  一位黄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30万元的定期寿险,受益人写了热恋中的女友,想送给她作礼物,可没料到两天后,保险公司要求他更改保单;受益人;。黄先生有点不服气,保险是我买的,我爱让谁受益就让谁受益,怎么还有限制


  法律分析:


  对于;女朋友为何不能成为身故受益人;的问题,这里主要是牵扯到一个保险利益的问题。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就是说,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都具有保险利益;还有配偶、父母、子女,因其拥有法定的相互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还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黄先生与女友没有经济利害关系,没有法律承认的可保利益,只有他们成为法定夫妻关系、具有了可保利益后,才可以成为身故受益人。





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重病险实施后,一直争议不断,2006年初的友邦重疾险风波更是将这种争议推至高潮。其后,中国保监会作出积极审慎的回应,发表声明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疾险市场。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解决重疾险的不规范、不完善之处,不仅表现在2006年首次受理帮邦重疾险保险合同纠纷,间接推动了重疾险市场的规范,而且在于对诸多重疾险纠纷的裁判达到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分析两起典型重疾险案件的裁判,揭示司法的此种努力及其重大意义。


  二、两起典型重疾险案件的裁判及法理分析


  董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1、案情。2003年6月23日,董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二十一条约定:;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注释6约定:;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是指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院确认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要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2005年1月10日,董某某因病痛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13日,董某某接受胰腺胰床引流术治疗,术前诊断为胆囊炎急发、胆结石,胆源性胰腺炎;术后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20日,董某某向保险公司办理委赔,后被拒赔。董某某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赔偿滞纳金、律师代理费等3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董某某的手术是针对胆源性胰腺炎施用了胰腺胰床引流术,医院并未对发现的胰头部局部坏死灶和胰腺表面部分坏死组织进行清除、切除手术治疗。胰腺胰床引流术不是坏死组织清除术,更不是病灶切除术,故不在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承保范围之内。董某某所患疾病达不到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手术治疗标准或程度,故拒赔。


  2、审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胰腺胰床引流术与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医学界定进行鉴定,结论为:胰腺胰床引流术与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但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的约定,急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可分为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胰腺部分切除术。原告所患疾病属于约定的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施行的手术虽为胰腺胰床引流术,但该手术经鉴定属治疗急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且该手术方式从医学原则、对症施治的实践证明,同样达到该合同注释6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且原告的转危为安、顺利康复更证明了原告施行胰腺胰床引流术不但符合医疗原则,且更科学。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告认为其施行的胰腺胰床引流术系坏死组织清除术的主张,在事实、医学鉴定、法律规定三方面的支持下,应当得到认可和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患病的手术治疗方式达不到合同注释6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3、法理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所作的胰腺胰床引流术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的文义来看,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手术名称或方式,只是指出了手术目的。但根据被告关于胰腺胰床引流术不是坏死组织清除术,更不是病灶切除术的辩称,被告显然认为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才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方式。法院也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的约定,急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可分为以上三种。从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在具体的手术名称或方式上,也存在胰腺胰床引流术与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区别,因此就产生了原告所作胰腺胰床引流术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坏死组织清除术这一决定何方当事人胜诉的关键问题。对此,法院基于以下两点理由认定原告所作胰腺胰床引流术系坏死组织清除术:一是原告所作胰腺胰床引流术属于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且该手术同样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该理由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二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原告所作手术属于合同约定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推理过程值得推敲。


  从第一点理由来看,法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为原告所作胰腺胰床引流术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言外之意就是原告施行的手术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得出上述结论存在如下前提,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关于;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手术治疗;的约定,是对手术治疗目的的明确,而不是对手术方式的限定。这一前提与事实不符。即便是将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对疾病所需手术的界定理解为是从手术的目的方面来界定,司法鉴定也没有说明胰腺胰床引流术能够达到其所约定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目的。可见,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并不能支持原告所施行的胰腺胰床引流术达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这一结论。


  从第二点理由来看,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需要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为前提,但鉴定结论只是明确胰腺胰床引流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并没有肯定胰腺胰床引流术就是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所约定的坏死组织清除的手术治疗与原告所施行的胰腺胰床引流术是不同的手术方式,前者并不包含后者,二者彼此泾渭分明。故从条款本身看,以胰腺胰床引流术方式治 疗不符合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所约定的手术方式,其间应不存在不同解释的问题。


  综上,原告所施行的胰腺胰床引流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注释6的约定是肯定的。在此情况下,法院以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进行裁决不具有说服力。


  王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1、案情。2000年10月20日,王某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约定:;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三、脑中风。注释称:;脑中风是指因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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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臻尧——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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