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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反担保 委托合同单方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3月3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使用反担保

  核心内容:如何使用反担保直接适用,变通适用和不适用。变通适用中,担保法大多数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反担保的情形有只变更一下当事人及某些名词的称谓即可,某些担保的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被赋予新的内涵。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虽然规定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为反担保人。


  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有关反担保的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笔者认为,反担保既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与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此项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来理解,而应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异同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精神。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下述三种情况:


  第一,直接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同性,决定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基础性规定可以直接地适用于反担保,这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基础理论与原则方面。如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权利质押的范围等。


  第二,变通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的诸多相通性,使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大多数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反担保。此类情形有两种:其一是只变更一下当事人及某些名词的称谓即可。由于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与当事人有别于担保,故担保规定中所称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反担保关系中应指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则应指相应的;反担保人;等。经此调整或在观念上换位后,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绝大多数规定即可适用于反担保。其二是某些担保的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被赋予新的内涵:


  首先,担保的构成条件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主合同设定的义务。由于反担保合同以担保人的追偿权为担保对象,故反担保的构成条件有别于担保合同,其构成条件应为: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所受之损失予以偿付。








委托合同单方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核心内容:委托合同单方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单方终止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这两个内容分析,下面由就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以及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的内容为您简单介绍委托合同单方撤销的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没有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特别享有的专属权利。它着重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这表现了委托合同中的在任意解除权与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时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该权利就已产生,委托合同的解除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口头解除或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于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必要时可以通过邮寄并申请邮寄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如果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话,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如何使用反担保,委托合同单方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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