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揭露了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在对来自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依旧存在直接或间接减轻免除自己的,侵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内容不清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未履行完整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分析对象提供的合同中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问题: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全
例如,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分析对象在;上缴认定材料和回馈确认信息;的相关约定中大量使用;及时;;第一时间;等笼统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除此之外,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约定中,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的认定标准中标准为;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和更改的事实情况;,同样未给出具体标准。
问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人均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尽可能添加免责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作为相对弱势方,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例如,因表述失当引发歧义,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里排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未交足两年的保险费如何返还未规定,这样就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发生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又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的情况时,对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否退还就会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这种情形而拒绝退还时,很显然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核心内容:如何认定工程承包合同主体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首先要了解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一方面是有效合同处理中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另一方面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要件、行为表现等方面;其次是要了解工程承包主体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认定。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的基本要件。
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
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二、违反有效合同的认定和承担
1、承包方的认定和承担
施工准备。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物资准备。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及时告知。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工程质量。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保管。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工程交付。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