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润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长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以1年为基准,凡超过1年的称为长期保险。下面由为您介绍长期保险退保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长期保险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外,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合同分两种情况:
1、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书面要求撤销合同,承保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2、超过十日后,保户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而终止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户交足保险费两年以上而终止合同的,承保公司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由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计的保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同保单的现金价值均不相同,详细标准见现金价值表。
二、另外,退保由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办理,须提供的材料有:
1、保险单原件;
2、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3、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或保险单变更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承保公司要求的其他单据。
若委托其他人办理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和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中途退保一般会给保户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保险合同不仅只是表现为协议书的形式,还有其他形式,包括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书面形式记载合同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义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2、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般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