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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吗
2022年4月17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一、技术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二、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在此后的三年半时间里,人民法院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实务中没有发生太多的问题。直到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吸收了《纪要》的绝大多数内容,但在第五部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中,没有涉及地域管辖的内容。换句话说,《解释》没有吸收《纪要》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再继续沿用该条规定呢

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四、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转让人的协助指导在实体审理中往往被确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往往在受让人处完成或实际上已在受让人处实施,就认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此认定,则又落入了前述《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有违《解释》不作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受让人需要,转让人可以协助指导”、“若协助指导,差旅费由受让人支付”之类内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该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处履行,进而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种约定,是假设性约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这一步,即发生纠纷成讼,现以此为定论确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们应探究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真义,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履行事实是最恰当的角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是以转让地法院管辖为宜。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吗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注册商标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知××××。

七、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注册商标转让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注册商标。

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各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访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

1.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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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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