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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2022年4月2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都是收款人持相关的票据单证向银行进行委托的收款行为。两者具有相同点也具有不同点。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都是企业收款的方式,但又跟直接的收款方式不同,两者本质上是有些相似,也存在很大的区别。那么,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主要区别如下:

  适用的范围不同:

  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计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办理的程序不同:

  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结算方式不同:

  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二、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

  1、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时,通过;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单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说明

  1、委托收款。

  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程序。签发托收凭证委托付款。

  收到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时才需要做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如上所述。

  2、托收承付。

  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程序。签发托收凭证托收承付账务处理。在办理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同时确认收入。在对方承付,银行办理划款,收款方接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贷记;应收账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流程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送交持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持票人填写托收凭证,并在汇票最后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持票人预留印鉴→持票人在汇票被背书人签章处填写托收行名称及;委托收款;字样→托收行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存在瑕疵,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托收行受理托收后在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托收行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交客户作受理回单→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与汇票一同寄往付款行。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的相关内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体现形式,一般是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人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违反其合同有关条款,进而通过保证金的形式弥补给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关于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请继续阅读为您整理的内容。

  一、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确保金是买卖两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买卖者在进行买卖时必须存入必定数额的履约确保金,确保金数额由供给合约买卖的买卖所拟定,其金额一般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拟定额定确保金,这种额定确保金数额不会低于买卖所规则的水平。履约确保金着重的是确保投标方的利益或出资者的利益,这种确保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当,也可由第三方承当,但须投标方认可方为有用,由此产生第三方承当连带,因此具有代替性。履约确保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两边认可的组织担任收缴、贮存、实行和返还。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约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合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可以用汇票、支票、保兑支票或者了履约担保等来实现,且该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价格的百分之十。以上是整理的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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