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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出狱后仍然无力偿还怎么处理?有关借条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2年3月18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挪用资金出狱后仍然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一、挪用资金出狱后仍然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服刑结束后出狱,仍然无力偿还的,如果只是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如果是没有收入来源,又铁劳动能力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挪用资金罪的处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的轻重情况来决定,数额越大性质越恶劣,处罚就越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银行职员、公司的管理人员挪用资金,此时无疑会给就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挪用资金的行为被发现,轻则会被单位要求返还资金,并且责令支付罚款,重则会被判处刑事,且在承担刑事的同时,依旧需要将挪用的公款返还。

有关借条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有关借条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有关借条的法律规定是:

1、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

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法律当中的一些困惑是可以寻求律师进行帮助的,比如说借条这方面在书写的时候,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准确的规范的书写。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有真实的债务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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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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