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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订立 征地拆迁中,如何能够让拆迁方主动找你谈判
2022年4月2日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宋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如何订立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2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成立关系


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虽为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是密切联系的。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和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只能属于缔约过失。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


合同成立的标志与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合同成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何时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确定。对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征地拆迁中,如何能够让拆迁方主动找你谈判

征地拆迁中,如何能够让拆迁方主动找你谈判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让拆迁方主动找被拆迁人谈判的方法是不签订拆迁补偿方案,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不能拆迁的,征收部门自然会主动谈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门面拆迁补偿内容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让拆迁方主动找被拆迁人谈判的方法是不签订拆迁补偿方案,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不能拆迁的,征收部门自然会主动谈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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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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